關于禁止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的通告
為切實保護耕地,確保糧食生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禁止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鏟草帶土的行為,對耕地耕作層造成嚴重破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一經查實,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在我區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的責任人(單位)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限期整改及治理,并暫停對其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直至整改完成。
二、依法履行土地保護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對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等行為,承包方可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三、及時制止有關違法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法律規定簽定的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皮的土地流轉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各村社應及時開展排查,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建議雙方當事人及時修正或撤銷,并制止有關違法行為,責令違法行為人恢復土地原狀。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增城區分局
廣州市增城區農業農村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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